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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对当事人以外在押人员调查取证.docx

日期:2023-05-13 09:14 人气: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01.12No. 2009年9月5日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9月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非委托人在押人员的司法探讨(1.华南工商学院法学系,广东广州510507 ; 2.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调查 )关于个人调查取证取证,我国立法缺乏明确规定和程序保障,实践中有关部门普遍禁止。 案例真实发现。 根据不同的诉讼地位和诉讼阶段对当事人以外的在押人员进行分类,针对不同性质的在押人员提出不同的调查取证规则,解决实践中为当事人以外的在押人员辩护的难题。 人力调查取证困难问题。 关键词:辩护律师; 被拘留者; 调查取证调查权利; 保证; 限制 辩护律师有时需要向委托人以外的其他在押人员调查取证,希望获得取证对已定罪的在押人员的调查取证对辩护律师有利。 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有罪制度掌握在公安机关或监狱部门手中,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多为在监狱服刑的人,少数为剥夺人身自由。

因此,辩护律师会见他们、取证的难度会比在看守所服刑的犯人要高。 在看守所服刑的犯人通常是普通证人,其剩余刑期不受限制。 因为这种被拘留者的案例很多。 被羁押人的管控机关(看守所、监狱)经常以各种理由阻挠或拒绝辩护律师调查取证。 虽然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监管部门对此类在押人员的调查取证通常不予审判,辩护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调查但本案被羁押人本身造成的不利影响不会影响这里作为证人的“个人”是否包括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教育改造,但有助于查明律师正在处理他的被羁押人,但他不清楚. 从法律的字面意思来考虑案件的事实。 法律不排除涉案当事人以外的在押人员,他们处于证人地位。 他们不是向其他案件的辩护律师提供证据的对象。 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与程序保障有关的事实情况属于证人证言。 因此,辩护律师很难采取措施。 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往往难以像普通证人一样调查此类在押人员,对已定罪的调查进行调查。 本文拟根据在押人员的行为地进行取证。 辩护律师只需要有律师执业证、律师职位和诉讼阶段,就可以对当事人以外的在押人员进行分类,针对不同性质的在押人员提出不同的调查书或专门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或调查取证规则。

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辩护律师可以凭当事人正式的法律援助函取证,但监狱服刑人员以外的其他在押人员难以调查取证问题。 或者看守所不得拒绝律师会见,应当对律师调查日期:2009-06-28 作者简介:韩旭(1968-1),男,河南南阳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博士后,主要从事程序法和证据法研究。 5l取证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办案,主要举报人为正在审理期间的刑事被告人,且本案与被告人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提供律师工作证和非共同犯罪未决在押人员专项调查证明案件中,公安预审部调查取证部门人员陪同会见在押被告人,对其调查取证,对未结案的在押人员和辩方法律证据的内容进行非共同犯罪案件仅限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而智世所办的案子通常与此无关,因此应该拘留。 虽然这份《通知》规定律师在审前期间向其他在押人员调查取证不会对其案件的起诉产生不利影响,但被告人调查取证的依据是《通知》。 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取证的内容调查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辩护律师认为自己办理的案件是否属实,还需要被羁押人能够取证辩护律师对案件的认定。为调查起诉、审判阶段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事实和情况而办理的;

该人称,他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方面有立功表现,非共同犯罪案件的在押人员有必要对三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其他在押人员进行侦查调查。 对于此类被羁押人的调查取证,律师应当根据被羁押人未决案件诉讼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查取证。 或者人民法院对共同犯罪同时办理(侦查、起诉、审判)的通知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会见的时间、地点、会见的同案在押人员。作证。 《分案办案》载明的事实和调查取证提纲,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提交非同案在押人员办理。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看守所的通行做法是,上述机关办案人员必要时可以陪同同案犯罪嫌疑人或非本人委托人的非陪同案件嫌疑人。 人或被告。 但是,律师有时有权按照相关程序会见和调查案件,以充分了解案件; 侦查人员冷酷无情,需要进行有效辩护,需要陪同同案其他在押人员的,侦查机关应当提交律师提交的通知书。 人为取证。 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是:A被控在文件上签署“同意会见”意见并加盖公司公章,与律师一起作案。 在会见律师时,他声称自己没有参与事务所。 函、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直接会见被羁押人并控告其共同犯罪的通知书,并要求乙、丙可以确认、调查取证、负责机关看守所不得拒绝律师的移送,阿赫和AC也作为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取证请求被否决。